美国反对美国(节选)王沪宁
托克维尔的一个重要论点是:最重要的事实是全面的条件平等(equality of conditions),这个观念对社会整个过程发生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社会上其他一切价值观念均来自这个基本事实。这个论点可以说是对的,也可以说不对。就当时的情况来说,独立战争之后,宪法正式承认了人生来平等的原则。美国没有封建贵族的传统,所以在殖民统治被推翻之后,较易于建立一个平等的环境。这里没有长年累月积累的财富,没有政治上的显贵,条件平等较易于形成。而在英国和法国这样有过长期封建制历史的社会中,就不那么容易。尽管法律可以规定人人平等,但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不能用武力摧毁。兴许可以摧毁物质上的不平等,但不能摧毁精神上、文化上的不平等。这一点美国有其有利条件。托克维尔来自具有深厚封建传统的欧洲大陆,觉得这里有更好的条件是自然而然的。如果他是从美洲到了大革命后的法国,恐怕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说其不对,是因为当时人们所赞成的平等,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种原则,远没有变为现实。哪怕是今天的美国社会,也难说实现了宪法说的人人平等。不少学者和政治家不是在猛烈抨击这个社会的不平等吗?在托克维尔周游美国的时候,奴隶制在南方还普遍存在,南北战争还没有爆发,妇女也没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印第安人更不用说了,经济上的不平等从那时至今始终存在。如果仅说条件平等,不说结果平等,似乎也不能下定论说当时存在着普遍的条件平等。托克维尔之所以有这种印象,我觉得主要是一个在更不平等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的感觉。
这并不是说,在这两个社会之间没有差别,应当说走向平等是历史的进步。同时也可以说,人民在那个时代是追求平等原则的,因为平等没有全然实现。
同时,选择自由原则的人首先必须追求平等原则,因为没有平等的先决条件,自由难以充分实现。自由和平等,可以说是自洛克以来欧洲以及西方的两个主要价值核心。但它们并非是并行不悖的。在这两样价值均没有的阶段或者在这两样价值发展的初级阶段,它们之间的矛盾不会显露出来,或者显露得不充分。但在两种价值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种冲突就会显示出来。如果讲人的自由,讲人的充分自由,那么平等就可能成为一种限制,因为平等要求不同的人具有同样的条件。如果讲结果平等,这种局限就更明显。如果讲平等,那就意味着每个人平等的自由,如同孔德所说。没有任何人可以享有更多的自由。在一个社会中,很难达成这种局面。对于这些概念,人们有不同的规定,又是引起分歧的一个地方。所以,在平等和自由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新的矛盾又会产生。
托克维尔的时代,美国人的确追求平等,但这种平等是非常抽象和原则性的概念,现实生活中,平等的推行却很缓慢。妇女的选举权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慢慢确定,普选权直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才确立。黑人的平等权利本世纪六十年代才开始真正成为人们考虑的问题。印第安人的平等权利始终受到侵犯。林肯总统为解放黑奴奋起呼吁。但他的基本精神并非是给黑人以与白人平等的地位。他曾保证:我从来没有说过让黑人进入政府担任官职,我从来没有说过让黑人与白人联姻,我只是说黑人与白人之间存在着紧张状态,这不利于两个民族的共同生活。所以当代新保守主义的观念是:林肯只是给了黑人自由,而没有给黑人平等。
其实在美国人的内心中,大部分倾向于自由。讲平等,只是在自由受到限制的时候。一旦这种约束被消除了,自由的价值或者期望值往往大于平等。
为何如此?因为西方体制保证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政治平等,而非社会平等、经济平等。这一点己为西方学者所公认。形式的政治平等确定之后,再进一步要求平等,就会涉及许多人的利益。历史决定规定形式上的政治平等易,实现经济平等难。
政治平等,意味着平等地贯彻法律,平等的投票权和其他政治权利等。这个前提确立之后,人们便开始自己的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和文化活动。美国建国两百多年,在这个相对短的流变过程中,经济高度发展,相应地,社会的利益分化也必然明显,贫富差别越来越悬殊。时值今日,贫富差别构成社会主要的利益结构。在富裕社会中,真正的穷人不多,真正的富人也不多,但大多数中产阶级认为自己是富有的或会是富有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过去的富有或将来可能的富有有赖于经济领域中的自由活动,如果限制这种自由,制造平等,就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经济领域不属于政治领域,不能强行要求平等。人们在这个领域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不能因为强调平等,而拿别人的钱去给另外的人花。有钱的或有一部分钱的人都会有这种想法。质言之,这种论调反映了富有者的愿望,他们不愿意限制资本的自由,也不愿意与社会大众分享更深层次的平等。
一百五十年之后,至少是这个年限,美国的状况已与托克维尔的时代大不相同。政治平等的问题经过战后黑人民权运动和女权运动,虽未解决,已有大的改观。而经济平等的问题却始终未能有实质性的推进。美国曾搞了消灭贫困、福利政策、累进税来推进平等,但后来落得民怨载道。凯恩斯主义之福利政策,结果带来了滞胀。从此之后,凯恩斯主义一蹶不振。大规模社会福利计划令人反感。民主党多次选举失败,也可以说明一点问题。
福利政策必须要抽取较高的税,以支持政府预算。抽高税,在任何地方都不会使人兴高采烈,心悦诚服。美国人向往平等,但如今平等与高税收联系起来,他们就望而止步了。如果仍有人强烈主张这种平等,大部分人就会转向强调自由,认为这类平等是侵犯自由。自由成为主流,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其实也反映了社会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反映了一种分化。
其实,从历史的角度看,美国人看自由重于平等,有时候追求自由的活动以追求平等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目的达到之后,保存下来的往往是自由。不能说有的人不向往平等,但他们只向往政治平等,如果再往前走,就难以接受了。
独立战争把平等推到一个新的层次,后来的发展也不断推进政治平等。但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平等进展缓慢,原因是人们认为这属于自由领域,自由不可侵犯,尤其是私有财产的自由权。美国人只接受条件平等,而不接受结果平等。条件平等确定之后,便是自由领域。不少美国人确认条件平等已经实现,再讲平等只能是结果平等,这是自由成为当今主导价值的重要原因。
在个人主义盛行的今天,平等难以成为主导价值。
美国的宪法是独立战争的产物。这个演变大约是二十年间的事物:1770-1790。当时的美国有十三个分开的殖民地,归英国政府管辖。1774年,第一次大陆会议召开,来自十三个殖民地的55名代表在费城开会,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1775年,殖民地与英国之间发生战争,即在现麻萨诸塞州的激战。1776年,美国政治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发表《常识》一书,要求独立。1782年,独立战争接近尾声,在巴黎举行和谈,并签署了协议。1787年,起草宪法。1788年,足够数量的州批准宪法草案,宪法生效。1789年,乔治·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91年,在宪法中加入《人权宣言》。这就是当时政治发展的主要里程碑。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宪法产生于要求独立的斗争之中,其基本条文当然也是为了保障某些利益。
宪法的制定者就是本着这种意图。当时13个州向费城派了55名代表。起草宪法是一件艰巨的工作,但他们在一个夏天就完成了。可能是当时的政治、社会、文化关系还没有后来那样发达的缘故。如果换到今天,没有两年恐怕无法制定宪法。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和富兰克林都参与了此项工作。这些人深受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他们熟知洛克的《政府论》、哈林顿的《大洋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同时,他们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据说其中20人参加过各州宪法的起草,深通此道。有30人参与过各州的立法机关,熟谙官场利弊,也为宪法制定打下了基础。
在制定宪法时,遇到一个历史条件值得注意,这就是它是延续同一种制度,只是组织形式不同罢了。美国独立战争时,英国已完成“光荣革命”一百年,英国统治者已非传统封建贵族。因此对美国来说,基本上是仿照英国的政治原则设立了一套新的体制。也就是说,被统治者想学统治者的样子生活。而不少国家的革命面临的问题是改变政治原则,这要困难得多,因为没有人知识新的原则的实践,一片空白,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当然,在英、法、俄、中等国,因为旧制度的影响太大,所以也给建立一个新制度造成了困难。
由于自身的经历,美国人在制定宪法时,首要关心的问题是政府的权威和个人的自由。
英国人对殖民地的分而治之也给政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这种分离使一州无法支配另一州,政治事务必须协商,制定宪法的人都有各州做后盾,有很大的讨价还价的砝码。各州都不想让某一州有超过自己的权力。因而会注意在宪法中产生一种机制,防范有一州获得这样的权力,肯尼思·普莱物(Kenneth Prewitt)和锡尼·沃巴(Sidney Verba)在他们的著作《美国政府导论》中指出,宪法反映了一种哲学观点。他们引用了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一段话:
人类的欲望、激情、偏见和自爱从不会被仁爱和知识所征服······你说,“对自由的热爱扎根于人的灵魂之中”。那么它也在一头狼的灵魂之中啰。我怀疑一个人会比另一个人更有理性、更宽容、更善交往······因此,我们不应仅仅依靠人们灵魂中的对自由的热爱。必须准备好某些政治体制,以帮助自由之爱反抗它的敌人。
普莱维特和沃巴的解释是:没有政治限制,人是不可信任的。因此宪法反映出的人性观点是悲观主义的,而非乐观主义的。这是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的一大差别。也许这可以从某种角度解释东西方政治发展的差异。
本着这些想法,宪法确定了以下三大基本原则:
●实行代议制,包括废除贵族头衔,开放官职,定期选举,代议政治;
●分权治理(分权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指的是联邦制,各州保留较大的权力。在当时这是唯一可行的方案。横向指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
●有限政府,即规定政府不能做什么,如不得干涉宗教、言论、写作、集会等方面的权利。同时规定“法治而非人治”原则(Government of laws, not of men),由于这样的原则的要求,宪法确定了法院系统。
绝对不能认为制定宪法的人想到了所有劳苦大众,在为他们制定宪法。当时制定宪法的人想到的首先是维持他们的利益,这是一个新生的统治集团。宪法精神的大众化那是很久以后的事了。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黑人还在为争取自身权利浴血奋战。直到今天,黑人还在奋战,虽然不常常浴血。